WIPO Lex是一个全球数据库,免费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信息,例如WIPO管理的条约、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条约,以及约200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。
WIPO Lex旨在实现《WIPO公约》第四条第(vi)款所述的目标,即WIPO应“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,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,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”。WIPO Lex覆盖了所有WIPO成员国。
WIPO是联合国的特别机构。相应的,WIPO Lex的覆盖面扩大至联合国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信息。
根据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(世贸组织)于1995年11月22日签署的协定,WIPO Lex还覆盖了世贸组织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信息。协定规定世贸组织秘书处向WIPO国际局传送,世贸组织秘书处从成员处收到的依据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》第63条第2款提交的法律和法规副本。
WIPO Lex的实现得益于WIPO成员国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,它们不断地为丰富数据库内容作出贡献。WIPO邀请成员国和其他知识产权利益攸关方通过 WIPO-WTO共同门户(仅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放) 或 “联系我们”页面(向所有人开放).
编排与布局
法律文本根据颁布的立法机关级别(参见 成员国简况 )编排。一般而言,这意味着某一特定的法律框架首先以该地的宪法或基本法为起点,其次是政府立法部门颁布的法律(在某些司法管辖区,为行政部门颁布的法律)。再下一级是实施细则和条例,为颁布的相关法规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和补充。法律、法规和条约文本按照时间顺序排列,从新到旧,同时列出文本正文所载的完整标题。
历史版本和相关文本
每个成员的简况中仅列出了当前生效的主要和次要立法。但是,如果文本的历史版本(例如已被废除或取代的)可供获取,则在每个文本的目录页加以显示。此外,目录页包含了涉及所有相关立法(例如修订、废除或合并)的信息,当前版本及生效日期,在某些情况下,还有强调有关特定立法相关信息的“注释”。
来源
WIPO Lex有多个来源,数据库中的文本便来自这些来源:
WIPO成员根据《巴黎公约》第15条第(2)款和《伯尔尼公约》第24条第(2)款发出的通知。上述两个条款规定成员国应向WIPO国际局通报涉及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的所有新的法律和正式文本,国际局应汇总并发布这些信息。
世贸组织成员根据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》(TRIPS)第63条第2款发出的通知。该条款要求世贸组织成员通知TRIPS理事会其知识产权立法,以及依照WIPO和世贸组织1995年11月22日签署的协定开展合作。
各国知识产权局直接提交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文本。
各国知识产权局网站及其他可信的法律数据库。如果这些数据库要求事先授权,WIPO Lex中复制的这些文本均已得到授权。
语言
WIPO Lex尽可能地收录了任何特定文本的所有可用语言版本,包括相关国家的语言。如在上述来源中无法获得英文版本,WIPO则尽其所能为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,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,提供得体的英文译文。[不过此类译文并非经过认证的文本,如有任何差异,必须查阅原权威语言文本。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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